凌少林律师亲办案例
挂靠单位背信弃义 金蝉脱壳 转包单位步步为营 坚守最后一线曙光
来源:凌少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09-06
浏览量:361

案情介绍

中国某国有型建筑施工企业,作为某高速公路项目的中标单位(简称A)与某民营单位(简称B)联营,于2009年12月签订了联合承包经营协议,B单位作为合同实施的主体,负责现场的经营活动,A单位作为名义上的中标单位,收取2.5%的管理费用。在2011年10月前,由于前期清单价格比较高,且有现金流,双方合作还算顺利,但随着工程进展,加上B施工单位管理不善,项目形成亏损,B单位无力经营该项目,且B单位利用和业主关系,支取了超过工程进度款之外约30%工程款,形成B单位的最大利益。如果B单位继续经营,将面临亏损,于是B单位全面退出。业主要求A单位全面履行合同,并以没收履约保函、上黑名单相要挟。A单位面临非常尴尬境地,不履行合同,后果严重,履行合同,既要弥补B单位超额的支付款,又要面临B单位所欠一系列当地材料款、工程款、租赁费用的境地,预计亏损5000万元,事态非常严重。

本案在这个大的背景下,A单位不得不履行合同,其中B单位所欠一家C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材料款的案件浮出水面。C单位将名义上的A单位告上法庭,请求:1、判令支付原告商品混凝土材料款67万元;2、判令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原告违约金48万元。

A公司面临非常艰难境地,极有可能为别人留下的债务埋单。但A公司非常顽强的进行了一步步阻击。

A单位首先和原告C单位沟通,让原告追加B单位为共同被告,但C单位却拒绝了。经分析,由于原告C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,存在混凝土质量问题,且B单位为C单位提供了大量诉讼证据,用以起诉A单位,所以A单位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,B单位极有可能与原告串通,坑害被告A单位。以后的开庭事实,也证明了这一点。此路不通,A单位更为艰难,胜诉的机会越来越小。

A单位通过分析,发现所签订的买卖商品混凝土合同,签字人是B单位的,且所盖公章是伪造的。于是A单位提取了签字人的社会保险证明,以证明合同签订人为B单位,同时申请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。

在庭审中,A单位提出如下观点: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关系,理由如下:1、所盖公章不是原告的真实印章,是B单位伪造的;2、签订合同的人,是B单位的职工,与被告A单位无关;3、申请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;4、被告A单位与B单位的分包合同证明,该项目工程已经分包给了B单位,应该由B单位负责,因此申请B单位为第三人。

在A单位貌似合法、合理理由下,原告C单位的代理人,被打了个措不及防,本以为很简单、明确的案子,突然间风云突变。法院决定休庭。

原告C单位,第二天申请追加B单位为共同被告,A单位终于把B单位拉了进来,取得一小步胜利。

法院第二次开庭。

被拉进来的B单位很是气恼,提出恼羞成怒意见: B单位与A单位的分包关系,实质是联营、挂靠、非法转包关系,是非法的,应是无效的合同。付款给C单位的款项,也是从A单位项目部账户出去的,其应该构成表见代理,应该由A单位承担责任。这样的案子,以前一直是被挂靠单位负完全的责任。

A单位提出代理意见: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,A单位与B单位的分包合同的效力,不影响其实质的B单位与C单位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的效力。项目部对C单位的付款行为,是代第三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,与C单位的买卖合同无关。

审理结果

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 C单位提供的混凝土等货物为项目部实际占有并使用,该项目部数次以项目部的名义向C单位支付货款,综合以上事实,法院认定与原告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为项目部,而项目部是由A单位与B单位共同建立,共同管理,因此两单位有义务对项目部对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所以两单位应该对C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同时A单位与B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系两单位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,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,且上述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影响两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。本案违约金明显要求过高,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计算。

案件评析
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是适格的被告,A单位与B单位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。从结果看,A单位与B单位承担连带责任,且A、B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不影响双方的连带责任,属于合法、合理。但难点是C单位与B单位串通,企图让A单位单独承担责任,而A单位通过大量的工作,逼迫C单位追加B单位为被告,并最终让B单位承担连带责任,为后来的执行并最终获得全胜赢得了机会。

在执行过程中,A单位积极协助法院,提供B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等,使法院最终强制执行了B单位,而A单位在仅有的曙光中,获得了最后的胜利的机会。

本案的经典之处是,被告A单位,从头到尾一直处于被动状态,几乎没有获胜的可能,而凭借其韧性,最终从看似完败转化为完胜,实为难能可贵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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