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异女 惨遭网友骗财骗色 法庭上 幸得胜诉追回损失
来源:凌少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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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天津某恨嫁女A,四十岁,离婚,一人在家,孤苦寂寞。在网上认识一位自称离异之单身中年男人B,交往多日后,双方感觉甚好。男人哄骗女人的手段堪称一流。一日,该男人B称要去4S店买辆车,叫A女陪同。A女非常高兴,觉得该男士有房屋、又有车了,便欣然前往。付车款时,该男士称自己一张卡上,只能剩10万,另外一张,钱多的忘记家里,搞错了,问A女士可方便,暂时借10万,以后一定及时归还。A女也没太在意,顺手就刷了自己的卡。
之后,B男,便很少提及归还事宜,弄的A女,很是烦恼。A女开始含蓄提及,但B男一直装听不懂,最后A明白提出要B归还,但B想尽办法拖延,就是不还。且在双方交往中,A女得知,B男仍然有家室,未离婚,感觉自己上当受骗,于是求救律师,帮助解决问题、甚至解恨。
律师经过分析,认为就目前现有证据,B男还未达到诈骗或重婚的程度,故目前公安机关还不能进入。但A女的财产损失,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挽回。
于是A在律师的指导下,进行了如下证据的搜集:1、购车时自己付款的刷卡记录;2、与B电话谈话关于B借款买车的录音;3、其它有关与案件有关的证据。
在搜集好相应的证据后,A将B告上天津市C区人民法院,要求:B归还向自己借的买车款10万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结果
天津市C区人民法院认为,原告A提交了一系列证据,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,可以认定B向A借款10万元的事实,判决B归还。
案件评析
本案争议的焦点:事实的认定。
原告A在与B的感情纠葛过程中,没有书面的借款买车的证据。事后怎么进行弥补,并证明该付款行为的法律关系。如果B已经离婚,与A感情很好,该笔款,很可能就形成赠与或共同财产,不必返还。但B欺骗A,谎称离婚,导致A索要曾经的付款,是事后对自己行为的补救。
律师指导原告搜集证据,并形成证据链条,是认定本案胜诉的关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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